| 《事所介》 |
| 村法事所的所村先生是京入管局定申取次行政士,可以代各入管局手,客不必自去入管即可。 |
《内容》 |
| 本事所代以下。 入管局手 |
| (1)在留資格定明的申 |
| 希望来日本或希望留在日本的外国人,有出生不是日本国籍的小孩,都需要自或通代理人向日本法大臣交所需要的材料。 可以就的在留格 不可以就的在留格 就活不受限制的在留格 |
| (2)在留資格更可申 |
| 一旦去所持有的在留格和在所持在留格不符的情况,就必事先申在留格更可。 |
| (3)在留資格更新可申 |
| 希望延在留期,必在在留期限到之期前提出申。 必要材料 |
| (4)永住可申 |
| 取永住在留格,没有在留活和在留期的限制。 基本条件 |
| (5)化申 |
| 化申和其他申不同。化申要向申人住居管的法局申,必由本人自去申。 因此,本事所以准材料方面服。 |
| (6)在留特別可手 |
| 不法滞在或不法入国原本是制遣返的象,但是,向法大臣求在留特格有可能最得到法大臣的特在留可,取得正的。 由于制遣返可能提前,在留特格的手需要尽快理。 |
| (7) 就労格明 |
| 在日本具有工作格的外国人,前往地方入国管理局申,即可根据其格得就格明。 找工作向雇主出示此明,可作合法就的明。 |
| (8) 格外活可 |
| 行在留格以外的活,需要申。 必要材料 |
| (1)公司 (2)作成公司定款 (3)雇用保,保等加入手 (4)翻 等等 |
| 《用》 |
| 手用起初支付一半,余等取得之后再支付。 報酬表 |
| 《免咨》 |
| 03-5809-0084 真 03-5376-6639 |